昆明市民族宗教委李忠德主任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有关章节
发布时间:2017-12-20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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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民族宗教委李忠德主任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有关章节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四条:
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本条第一款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政府要依法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为景区建设、发展旅游等原因侵犯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保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等严格依法进行。另一方面,当宗教与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发生利益冲突时,政府要进行协调,保证各方活动都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依法维护各方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是为了保护宝贵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这些景区中浓厚的宗教文化和优美的自然风光都是宝贵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其中有的已被列为世界文化或自然遗产。保护好这些遗产,是各方面共同的责任。在这些景区应尽量避免开发新的建设项目,确需建设时也要与原有的建筑风格、布局及环境相协调。